在新船只辨认商标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买入地城镇应当在县级船只操控基数内,安排而且展开实船勘查和安全评价,判别买卖船只是不是满意纳管条件。
契合纳管条件的,买入地城镇应当及时将买卖船只录入办理档案、颁发新船只辨认商标。新船只辨认商标颁发后,卖出地城镇应当及时将买卖船只移出办理档案、回收船只辨认商标;不契合纳管条件的,买入地城镇应当向买入方书面阐明原因。
买卖期间,卖出地城镇持续担任城镇船只的日常办理和安全监管,买入地城镇担任帮忙。新船只商标颁发后,城镇船只的日常办理和安全监管责任由卖出地转移至买入地城镇。
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法令、法规、规章还有规则的,从其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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